上海空调惠民工程补贴政策详解


[ 原创 ] 作者:   发表时间:2010/8/9 10:59:50
一、政策实施期限
  现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实施到2010年5月31日为止;自2010年6月1日起,对高效定频节能空调按新能效标准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推广产品给予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对高效变频节能空调推广产品给予地方财政配套补贴仍参照现有的能效标准,实施期限为2010年6月1日到2011年5月31日。
二、推广产品范围
  自2010年6月1日起,本市推广产品地方财政配套补贴的范围调整为:
  (一)符合新能效标准要求的,且已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定频空调推广目录的产品;
  (二)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制冷量在7500W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变频空调。
三、补贴标准
2010年6月1日后,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标准调整为:
  定频空调的地方配套补贴标准保持不变,即除按国家调整后规定的标准享受国家补贴外,仍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本市补贴(元/套):
能效等级1 能效等级2
150 100
变频空调补贴标准为(元/套):
额定制冷量(W) 能效等级1 能效等级2
额定制冷量≤4500 350 250
4500<额定制冷量≤7500 400 300
四、操作要求
  申请变频空调推广的企业必须承诺实施补贴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纳入补贴范围的变频空调数量不少于8000台(套)。
  2010年6月30日前,推广企业将现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推广期内(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报送市推广工作办公室,由市推广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对补贴进行清算。